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 通讯员 李潮阳报道:小张的母亲去世,小张按当地风俗习惯把母亲安葬在家乡梅州市丰顺县丰良镇一处山地上。然而,刚将母亲安葬不久的小张回到家后却闻知坟墓被人挖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记者今天(5月24日)从梅州市丰顺县法院了解到详情——
起因:因影响他人“风水”,新坟被挖掘
小张母亲于2017年6月30日去世,经家人商定计划将其安葬于家乡丰顺县丰良镇双溪村万石居一处山地上,该山地权属人为同村人阿昌,双方协商好同意小张母亲安葬于此。另一同村人阿兴得知后,认为小张母亲安葬位置离自家老祖坟过近,影响“风水”,便反对将小张母亲安葬在该处。双方协商不成,发生纠纷。
同年7月2日,小张按计划将其母亲安葬于该山地,阿兴得知后,便于当天用锄头将已建好的土坟破坏,并将小张母亲骨灰挖出,安放一旁,用砖头固定,并用红伞遮挡。小张的家人们闻讯后赶到现场并报了警,当地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阿兴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规定,遂终止调查。小张认为阿兴的行为给其全家的心理和精神造成巨大打击,遂于2018年1月28日将阿兴诉至丰顺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阿兴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被告阿兴在法庭上辩称,小张未经其同意强行将坟墓建在距离其老祖坟只有8-9米处,按家乡习俗,这种做法都是不允许的,影响自家“风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元
梅州市丰顺法院审理后认为,坟墓是埋葬死者遗体或者骨灰的特殊构筑物,对已故亲人进行埋葬祭奠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对死者的近亲属而言,坟墓是承载精神利益的特定物,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按照我国风俗,无理掘墓应被视作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所谓风水,并非法律所承认的民间善良风俗,故被告阿兴以影响自家风水为由破坏原告母亲坟墓,实属不当。纵使被告认为原告建造坟墓行为有侵犯自身合法利益,也应采取合法途径维权,不应随意通过私力救济。被告在与原告发生纠纷、未能妥善处理矛盾,挖掘原告母亲坟墓,严重违反民间风俗,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导致原告精神创伤。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适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关于道歉方式,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认为通过在当地村委会门口张贴“道歉书”的形式比较合适。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考虑到被告在掘坟后妥善处理死者骨灰,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法院酌定为1500元。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阿兴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村委会大门口张贴“道歉书”,向原告小张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小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